电商监管已成事实 平台发展不可忽略了这些
如果说2016~2017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年,那毫无疑问,2018年监管的矛头直指电商。监管层在关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之际,留意到不少电商类平台在实际从事业务的过程中使用的是“大商户”+“二清”模式。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,资金涌入成就了一批又一批的互联网企业,但对于监管而言,在合规性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,风险必然也会随着企业的规模膨胀与日俱增。
以美团、有赞及蘑菇街等电商平台为例,2017年央行陆续通过约谈及窗口指导等形式对这些企业进行了传话。虽然约谈并非是针对这几家企业,不过就这些企业的现有模式进行监管探路具有非常好的典型意义。这对于后续开展更为深层次的监管有着引导作用。显然,杀鸡儆猴的故事在不断上演,国内电商平台千千万,有多少还在“裸奔”?我们不得而知,但可预见的是,相关监管部门已经开始行动了!
那么,在强监管下,电商平台所面临的“大商户”及“二清”风险到底是什么呢?
大商户
所谓大商户简单理解就是“一个商户把所有商户的钱都给收了”。或者可以这么理解,我们把电商平台看做是一个商户,平台入驻商是N个商户,消费者消费后资金进入平台当中,此时,这个电商平台就是“大商户”。问题来了,为什么说大商户不合规呢?其实,这有点类似于早期P2P平台的“资金池”,资金沉淀过程中,没有监管,必然造成不可控的风险。
二清
同样的,消费者资金进入到电商平台中,经过T+1或T+N的约定,资金再划拨给对应的平台入驻商,这就是“二清”。二清不合规的地方在于平台不具备支付结算资质,所以不可以从事二次清算。
然而,许多B2B/B2C类的撮合型电商并未意识到这个风险。蘑菇街被央行约谈之后,有关负责人对外表示:“平台在发展的最初并未考虑‘二清’这个问题,因为从本质来看,我们只是互联网企业,从未涉及金融。但随着平台不断发展,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,确实在业务层面上看形成了资金留存。”
事实上,电商平台虽然不是金融类或类金融机构,也没有支付牌照,但只要它涉及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,就有必要被纳入监管。前阵子,有不少朋友针对“二清”问题咨询到投融汇,他们都带着疑问,平台目前规模不大,应该触及不到央行的监管层面。理论上来说确实如此,但现在互联网平台发展得都非常快,规模小的时候监管不一定会留意到其背后的风险。但上了规模后自然会引起监管重视。
投融汇提醒广大电商平台:
电商平台的这些风险本质上和P2P、非法交易所和二清机构一样,只要账户上存留的资金到达一定规模,一跑路就会引发连锁的民生问题。针对存在相似问题的这类机构,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将风险防患于未然。
当然,收购一张支付牌照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,不仅能有效解决合规性的问题,更能将整个资金流转的闭环留存在自身的生态体系中。
国内目前的电商巨头基本上都已经拥有了支付牌照,如阿里、京东、苏宁、国美等等,这些平台再不济也拥有预付费牌照,有备付金存留。投融汇小编了解到,今年5月份,深圳奇付通拿到了“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”的证书,其实这家企业就是360的孙公司。除此之外,携程也在积极寻找合适的支付牌照收购标的。但在支付牌照动辄叫价数亿的当下,显然不是所有电商平台都能负荷如此高的成本。
那么,该如何解决电商的合规性呢?
对于一些新兴的电商业态而言,可行而高效的方式依然是寻求外部合作,比如和银行以及一些第三方支付合作进行账户托管。就像蘑菇街现在和杭州当地一些银行谈合作。这些动向,C端的用户不一定能感受到,但作为一个年交易规模在百亿量级的机构而言,主动规避监管风险也是为企业增信的一种行为,对商户而言,也增加了资金的安全系数和结算效率。应该说是一种很正向的改变。
问题来了,对于绝大部分电商平台而言,如何接入就成为了核心的关键。平台究竟是自己找银行,配大量的团队,花大量的时间研究银行的系统和接口去对接,还是通过已成形的,基于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存管以及清结算系统的SaaS服务快速完成,这是平台需要做的选择题。
投融汇作为国内领先的金融科技服务商,目前已和多家银行机构共同创设出针对电商平台(B2B/B2C)、O2O综合平台、多元化集团、大型连锁、商贸批发、商业综合体、新零售、共享平台等业务场景的saas云综合交易解决方案。该方案突破了传统商业银行对接新兴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服务瓶颈,为平台客户快速实现“综合支付+分账+资金封闭式管理”等,有效帮助企业防范“二清”风险,迈入合规!
后文
现如今,许多的商业模式起得很快,但都没有经过时间的验证。尤其是互联网企业,因为资本的疯狂涌入,近几年估值和扩张速度都很惊人。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,也是被资本催熟的都是巨婴。一个赛道两年就吹起来,但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、风险内控、人才建设都未必能够跟上。互联网江湖商业模式日新月异,今日不知明日事。在每一个细分领域里,排名前三的企业遇到问题也许拥有很好的自我修复能力,排名靠后的就不一定了。起高楼、宴宾客、楼塌了都是瞬息之间的事。这就是监管前置的必要性。